美國死刑制度

可被判死刑的罪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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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,各州和聯邦的死刑犯,都有極為惡劣的謀殺罪行。

典型的死罪包括在從事偷渡人口、綁架、搶劫銀行、強姦或猥褻兒童等重大犯罪活動時蓄意殺人。聯邦法律中可判死刑的罪行還包括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、劫持交通工具或從事恐怖活動而導致人員喪生、出於報復而蓄意殺害執法人員及直系親屬、蓄意殺害政府領導人,等等。

美國陸軍少校、軍隊精神病醫生尼達爾·馬立克·哈桑因據稱2009年11月5日在德克薩斯胡德堡陸軍基地開槍打死13人而受到13項預謀殺人罪的指控,他在軍事法庭接受審判,2013年8月28日被判處死刑。

在美國軍法系統中,臨陣脫逃、譁變和通敵都可以被處死。個別州和美國聯邦法律還規定「叛國罪」可判死刑。「間諜罪」在聯邦法律系統中也可判處死刑,自1953年羅森堡夫婦遭處決之後,沒有人在沒有命案的情況下因這類罪名被判死刑。

死刑規定的重大修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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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有關死刑的法律在1970年代中期得到重大修訂。1972年,美國最高法院就幾宗死刑案件做出裁決說,當時的判決程序過於武斷,構成「殘酷和不尋常的懲罰」,從而違反憲法。這項裁決使美國一度處於廢除死刑的邊緣。

三十多個州隨後修改了有關死刑的法律。一些州規定,對可能被判死刑的被告的審判分成兩個階段進行,首先由陪審團裁決其是否有罪,如果罪名成立,接下來再進入量刑階段,在考慮可能加重或減緩犯罪情節的各種因素之後,最後裁決是否宣判死刑。這種分兩步的程序得到了美國最高法院的維持。美國最高法院在1976年裁決說,死刑本身並不違反憲法,但是審判程序必須有嚴格的標準。在這以後,死刑在美國重新恢復。

上訴程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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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刑是極刑,必須慎重處理,被判死刑的人有多重上訴程序。即使是在州法律系統內被判死刑,死刑犯在州內上訴失敗後,還可以依據美國憲法中的「人身保護權」 (Habeas Corpus)上訴到聯邦法院。死刑上訴往往會一路打到美國最高法院。另外,死刑犯還可以呼籲總統或州長行政干預,宣布暫停執行、減刑或特赦等等。

這些複雜申訴的程序往往曠日持久。冷槍殺手約翰·穆罕默德2002年作案並被捕,2003年被定罪,2004年被判死刑,到了2009年才被處決。傑克·奧爾德曼1975年因殺害妻子而被喬治亞州判處死刑,在2008年被處決,他在死囚牢房裡生活的時間超過了33年。